甘肃鸿烨电力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力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002号
原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34号喀什干休所门面房三楼(45区2丘3栋)。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电力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崆峒山路1826号。
法定代表人:沙建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3元,减半收取9766.5元,由原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怀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屈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