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2508号
原告:甘肃鹏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凤凰大境7幢2单元2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前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恒美奥运康城3号楼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甘肃鹏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前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鹏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鹏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甘肃鹏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付原告甘肃鹏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550元。
审判员任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