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3)甘1026执保31号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湫沟村东坡队33号,身份证号码:62280119********。
被申请人:***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凤凰大境7幢2**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支行账户(账号为6205********)内4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23)甘1026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6205********的建行账户资金420000元进行了轮候冻结,本案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6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