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2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航天电脑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FN8F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陇南市康县城关镇西街山水新城**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THH4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陇
住所地: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康县交通运输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