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THH47M,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西街山水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FN8FXN,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航天电脑城****/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陇,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交通运输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