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4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陇南市。 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住所地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康县分公司、甘肃海鑫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康县交通运输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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