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催5号
申请人: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东里2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冷通福,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海峡城住宅项目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男,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厦1829室。
经营者:***,南京市江宁区坤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职员,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20031109),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3月27日持该票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月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