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科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催4号
申请人: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东里2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冷通福,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海峡城住宅项目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男,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厦1829室。
经营者:***,南京市江宁区坤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职员,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20031108),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南京市江宁区一坤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3月27日持该票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月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