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科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6民初571号
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开花园4-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涪江路59号2-5-3号。
法定代表人:冷通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海,该公司生产经理。
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5元,减半收取计4067.5元,由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车锋
速录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