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6民初571号
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开花园4-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涪江路59号2-5-3号。
法定代表人:冷通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海,该公司生产经理。
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5元,减半收取计4067.5元,由原告天津丰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车锋
速录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