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2020)甘0423民初533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3民初533号
原告:尚**,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甘肃恒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北街39号1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原告尚**与被告甘肃恒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尚**于2020年4月13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且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撤回对被告甘肃恒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尚**负担。
审判员尚天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