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环民初字第925-1号
原告环县长***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长***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涉案工程已交付环县山城乡人民政府而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长***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县长***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环县长***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乔维贤
代理审判员苟治保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