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3688号
原告甘肃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南环路南侧城上城小区5幢2楼。
法定代表人韩森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甘肃省环县人。
第三人***,男,甘肃省环县人。
原告甘肃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甘肃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甘肃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