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3民初308号
原告:何自生,男,生于1984年1月1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锦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谈镇滨河社区二环西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MA71E0C5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自生诉被告***、甘肃锦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自生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生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何自生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