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4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宝,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权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陕0102执保4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47067.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85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47067.4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47067.4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