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5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566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永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