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8579号
 
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宝,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权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347067.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法院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睿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347067.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沣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素梅
人民陪审员     王建秀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于继勇
书  记  员    赵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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