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686号
原告:西安紫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5170362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娉,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3493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紫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紫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2元,减半收取4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