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72民初548号
申请人: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乐章,辽宁伯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负责人:司政,董事长。
被申请人: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公司)与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物产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613248.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并责令二被申请人提供价值人民币192613248.00元的可靠担保。申请人物产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担保金额为192613248元的诉讼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物产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613248.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巨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