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72民初887号
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棠,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棠,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姜萍
人民陪审员于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