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初234号
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十甲社区金马路5001号13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信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霞
审判员丁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