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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86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号,现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A1座4层104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司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诉称,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聘用期为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4日。聘用期满后,原告因被申诉需要与被告续签聘用协议,聘用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5日。2015年聘用期满后,因被告原联系人张经理从被告处离职,故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前往被告办公地点,发现其已从原地址搬离。2015年12月6日,原告接到电话声称是被告法人代表,希望同原告续签聘用协议并支付在此期间损失。但在原告同意后,被告其既不续签协议不支付损失又不配合转出归还证书印章,原告多次与其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造成原告证书无法转出,影响正常执业。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2、被告赔付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按原协议约定标准8000元/年支付超期损失8666.67元。
被告陕西司宇公司辩称,原告的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在被告公司处属实,但原告所述理由与事实不符。因原告在2014年的合同期间内并没有履行其自己的职责,不配合被告招投标工作,故被告现不同意退还原告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更不同意支付其损失。如要求被告退证件,需原告向被告退还2014年支付给其的劳务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告开始合作签订《注册(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期满后,2014年11月5日,甲方(被告陕西司宇公司)与乙方(原告***)续签订《注册(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一、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壹年,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聘用期为:网上公示合格注册证书上打印的日期起至2015年同日止。聘用期满后,双方如不续签合同,甲方向乙方归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证明材料,聘用期满后合同自行解除。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利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升级及年检等。甲方应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聘用期间,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报名费用由甲方承担(只限一次)其他费用乙方自理。乙方负责亲自参加培训并考核通过。如未通过的以后的教育费用乙方自理,影响到乙方证书失效的,甲方不承担责任。2、甲方可将乙方证书做如下用途:⑴企业资质升级及年检。三、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聘用工资按年度捌仟元整(税后)标准支付。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聘用工资付清、相关证明文件返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成功后本协议失效。2013年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就将《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交于被告,2014年续约期间也一直在被告处,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原告称在2015年11月5日,续约期满后,被告再未提出续签协议,其向被告多次索要其《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
经询,原告称被告现仍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公示在被告陕西司宇公司网页,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因原告《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被被告扣留且继续在公司网页使用,致原告无法正常执业获取相应收入。
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并给予赔偿,西安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
庭审中,被告陕西司宇公司辩称原告未配合其完成招投标一节,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注册(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注册(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协议第一条约定,聘用期满后,双方如不续签合同,被告向原告归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证明材料,聘用期满后合同自行解除。2015年11月5日原、被告续约期满后,被告再未提出续签协议,故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仍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扣押不予退还原告,于法相悖,应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聘用协议内容主要是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证书申报被告公司的企业资质升级及年检等,现被告不退还原告***《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且至今仍继续在被告公司网站公示为其公司所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并获得收入,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原告现依据聘用协议工资标准主张2015年底至2017年起诉时的损失8666.67元,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
二、被告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扣押《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安全B证及执业印章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损失8666.6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垫付,被告陕西司宇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婷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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