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1323民初1974号
原告南宁市华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华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华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市华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华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卓义林
法官助理 蓝淑君
书 记 员 黄贞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