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民初6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瑞,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媛,广西桂宣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源农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西八巷**。
法定代表人:苏炳歌。
被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第三人: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覃富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源农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卓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海洋
书 记 员 李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