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

***与广西武宣穗源农畜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民初6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瑞,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媛,广西桂宣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源农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西八巷**。

法定代表人:苏炳歌。

被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第三人: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覃富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源农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卓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海洋

书 记 员 李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