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2民初597号 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章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71400996。 法定代表人: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XC3X4J7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 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原告瑞丽市晟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渝 书 记 员 张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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