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172号
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朝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朝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