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执复19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住所地开原市开原大街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开原市水利局工作人员。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凤翔新区路6号楼2**1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开原市水利局、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岭中院)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2022)辽1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岭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对铁岭中院冻结其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开原市水利局称,铁岭中院冻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09账户系开原市水利局辽西北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06×××20账户系开原市水利局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账户;中国工商银行07×××51账户内资金系开原市罐区农业用水有限公司所有,开原市水利局代管该资金,该资金是开原市罐区农业用水有限公司用于支出2021年7个砂场的河道采砂作业费、工人工资和社保金。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异议人开原市水利局向铁岭中院提交了辽宁省辽西北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开原市财政局关于开立开原市水利局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专户的审核报告及关于开立开原市水利局辽西北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专户的审核报告、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开原市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开户***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09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06×××20账户内资金系专项资金;异议人开原市水利局向本院提交了采砂***、银行往来明细及收付款明细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中国工商银行07×××51账户内资金系开原市罐区农业用水有限公司所有,其为代管。
铁岭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仲裁裁决一案,铁岭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仲裁委员会***字(2021)第049号裁决,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辽12执50号。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银行存款。
铁岭中院认为,该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开原市水利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09账户,户名为开原市水利局辽西北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06×××20账户户名为开原市水利局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二账户性质均为专用存款账户,异议人开原市水利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二个账户内资金均为专项资金;开原市水利局在中国工商银行07×××51账户为普通存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管理办法亦非专项管理,不能认定该账户内资金为专项资金,异议人开原市水利局提出该账户内资金系开原市罐区农业用水有限公司所有,其为代管的异议理由,主体不适格,应由实际权利人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铁岭中院(2022)辽12执50号执行裁定对开原市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银行06×××20账户内资金的冻结;二、撤销铁岭中院(2022)辽12执50号之二执行裁定对开原市水利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09账户内资金的冻结;三、驳回开原市水利局对中国工商银行07×××51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
开原市水利局对铁岭中院异议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铁岭中院异议裁定第三项,主要理由,该账户内资金不是财政拨付的工程款,也不是开原市水利局的经营收入,是开原市罐区农业用水有限公司的资金。
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铁岭中院异议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铁岭中院异议裁定。主要理由,铁岭中院撤销开原市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七年,当初的专款被挪用致使不能给付工程款。本案牵扯农民工工资问题。
本院对铁岭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开原市水利局提出该账户内资金系开原市罐区农业用水有限公司所有,其为代管的异议理由应由相关权利人提出,其不是提出该异议的适格主体。铁岭中院异议裁定驳回开原市水利局的该项异议,并无不当。
开原市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经铁岭中院审查查明,上述二账户性质均为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均为专项资金,依法解除对上述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开原市水利局、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12执异1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