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2356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两洼乡***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440538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凤翔新区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9942297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2元,减半收取3126元,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