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灯塔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凤翔新区路6号楼2**1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灯塔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灯塔市卫国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灯塔市水利局,住所地灯塔市卫国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塔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灯塔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灯塔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灯塔市水利局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总对总网络查询和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源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