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3民初104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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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书 记 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