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19368号
原告: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水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四百零六元,由原告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成桂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纪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