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民初1288号
原告:新乡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温泉假日公馆****。
法定代表人:赵吉明,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海南农垦商业广场******iv>
负责人:何飙,总经理。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603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丽娟。
原告新乡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郝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