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152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郭亚,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址新乡市一横街**。
法定代表人:翟成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乡市温泉假日公馆****
法定代表人:赵吉明,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海南省海口市华龙区海秀大道57号海南农垦商业中心B座南楼1层、20-24层。
负责人:何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泰然,男,汉族,1993年10月4日出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中远商务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秦晓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亚、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乡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继伟
审 判 员 郝章勇
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