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晟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932号

申请保全人:**,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保全人:***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九劳人仲字(2020)第296号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