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1657号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25号院23层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95766D。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川府村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F4KB2N。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