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江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民初2189号
原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71325316,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320国道与龙虎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桂碧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江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091520027,住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景区上清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周永洪,公司总经理
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江西江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因被告已于2020年8月10日向原告还清欠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江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