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407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辞云,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芳颖,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严承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钱文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耀华
书 记 员 刘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