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5502号之一
原告: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14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6236XJ。
法定代表人:王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金闽路18号金源大厦A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523074。
法定代表人:林声浩,总经理。
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15722。
法定代表人:严承俊,董事长。
原告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以为有利于各方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挺
人民陪审员 沈全进
人民陪审员 李炎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