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203号
申请人: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1号楼B座8层81248(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3BFDM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川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平镇新城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79K040B。
法定代表人:王**强,副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900000元的限额内对四川川盾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2695153901257816272)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盾门窗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