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672号
原告: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盾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93元,由原告四川同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