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花卉盆景有限公司

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与福州园里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仓民初字第2449号
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现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游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园里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与被告福州园里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