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花卉盆景有限公司

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与州绿景园艺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仓民初字第2467号
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游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新生、***,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绿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建新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与被告州绿景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绿景园艺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绿景园艺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撤诉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