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花卉盆景有限公司

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仓民初字第2465号
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游向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华屏路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撤诉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福建省花卉盆景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