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何东、四川星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3699号
原告:池何东,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莘县古云镇政府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3T348R8K。
法定代表人:彭婷。
被告:程丙志,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程亚杰(曾用名程再杰),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池何东诉被告四川星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云分公司、程丙志、程亚(再)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池何东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何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何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何东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武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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