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278号
申请人重庆市上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8号13栋8-4#(原805#)。
法定代表人:李霞。
被申请人重庆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童路161号12栋1-31-4。
法定代表人:陈侃。
申请人重庆市上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关于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5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上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