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章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南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7316253186Q,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
法定代表人:潘斌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南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7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发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