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9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6638J。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投资区1#楼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96229626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4375.7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4375.7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992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