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2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6638J),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121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6229626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投资区1#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396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扣划被执行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979.68元,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4元及执行费994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27293.68元。
三、查封了**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东路南侧)XX花园(XX三期(X南地块))X#楼X单元房产。
四、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还款承诺书,***在协商处理中。
综上,本院认为,介于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 毅
执行员 陈 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