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民初19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福州市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2483K。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投资区1#楼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6229626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福州市分行与被告福建智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同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福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