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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县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执民字第2928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原告绍兴县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3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冯若*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县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长期外出。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本院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白果弄13B幢202室的房产,故本案暂不处置;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9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