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67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燚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冶金路19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君,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燚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