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燚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燚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67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燚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冶金路19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君,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燚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